原告李**与被告徐*、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2020年11月11日01时32分许,徐*驾驶×××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兴宁中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与天寿路交叉口处时,该车车头与沿人行横道自东向西行走的行人李**发生碰撞,造成李**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认定情况: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无责任。
三、涉案保险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内容:1.涉案×××号小型越野客车的行驶证上的所有人是娄伟国,事故发生时被告徐*是该车驾驶人;2...(本文书还有2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