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程*因与被申请人湖北通力********(以下简称通力机电公司)、左**、一审第三人武汉太阳********(以下简称太阳物业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程*申请再审称,程*与太阳物业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依法办理了不动产登记,系案涉房屋的登记权利人并享有房屋所有权,而通力机电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原审判决否定程*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缺乏依据。虽然通力机电公司以所谓的“以房抵债”方式代程*(左**)支付购房款,但该房屋购买合同的买受方系程***房屋购房款来源及支付与物权归属并无必然联系,原审判决以案涉房屋价款系通力机电公司以“抵债”方式支付为由,认定案涉房屋为该公司所有,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实质是左**...(本文书还有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