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与被告李**、某某平安***************(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被告李**、被告平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86057.58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2月14日10时许,李**驾驶车牌号为苏j×××**小型客车,沿滨海县某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某路江南新城东门路段处时,与由西向东的行人辛**发生碰撞,致辛**受伤。现原告依照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李**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本文书还有24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