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与被告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谭**原告申**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谭*负担。事实与理由:双方系朋友关系。2018年7月15日,谭*因生意周*需要向我方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相应借条。借款到期后,我方多次催要,谭*至今未还款,故我方诉至法院。
被告谭*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5日,谭**申**出具《借条》,载明:“因用于生意周*于2...(本文书还有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