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周**、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55600元;2、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6日8时10分许,被告周**驾驶苏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射阳县s226幸福大道路口,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两车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无责任。周**驾驶的苏e×××××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协商未果,故依法提起诉...(本文书还有1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