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朱*与被告(反诉原告)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受理本诉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8年3月2日提起反诉,受理反诉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10.79元、误工费12736元,共计14846.79元;2.判令被告在永宁供电公司全体职工面前向原告公开做出诚恳赔礼道歉;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永宁县供电公司职工,被告系永宁供电公司主管领导。2015年11月12日,原告因工作原因受伤,2016年10月28日,原告自行向...(本文书还有1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