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阳市卧********诉被告广东博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锦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3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在线方式参加诉讼,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740047.0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2022年11月20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2021年度找原告采购五金。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送交了相应的货物,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740047.08元货款...(本文书还有1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