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保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保江*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员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均不赔偿。本案中,其司在接到事故报案后,迅速派员到现场了解情况,但顾**隐瞒了车辆实际驾驶人员是朱**且朱**已经离开事故现场的事实,并对勘察人员谎称系其本人在事发时驾驶车辆,导致其司无法确认驾驶员的情况,即驾驶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存在顶替、醉驾、酒驾或毒驾等违法行为。2.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即可,而其司对免责条款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免责条款已经生效。
顾*...(本文书还有2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