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象山县某****(以下简称象山某)与被告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象山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象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5年2月17日为1746.4元,之后按约定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4年5月14日,被告夏**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6.97%,逾期则在约定利率上加收50%罚息,未按期偿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本文书还有5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