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贺*因与被上诉人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20)湘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经过阅卷后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并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调查。上诉人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宾钰湘,被上诉人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接受询问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贺*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贺*不承担借款期限外的利息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诉讼费、二审上诉费由汤*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查明贺*已经支付给汤*利息168000元,一审法院应该按照贺*支付的时间节点计算贺*在借款期限内的本金和应付的利息,多余利息的部分应该扣减贺*的借款本金,一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述事实,导致计算贺*的本金和利息严重偏高,并且贺*与汤*约定的借期内的利息贺*己经支付完毕,之后汤*没有要求贺*支付利息,也没有约定利息,所以应该按照对借款期限外没有...(本文书还有22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