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某物业管*****(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3年12月1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立睿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宴志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16日的加班工资108000元(9年×12月×1000);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待遇27270元(101元×10天×3倍×9年);3.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未购买养老保险的经济损失178000元(825元×99月)。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到被告处上班,工作岗位为保安,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最初将原告安排到某变电站上班,当时安排两人轮班,每天上班12小时,全年无休,每月工资16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原告月工资为1700元。2018年1月1日起,原告的月工资增加到1800元。2019年9月1日后,原告独自一人在某变电站作保安工作,每天24小...(本文书还有4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