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a******(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公司申请请求:撤销中劳人仲案字〔2023〕6359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1.a公司不存在无故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a公司发放工资前需要李*对发放金额签字确认后才能发放工资,李*拒绝在2023年4月工资条上签字确认,导致a公司无法向李*发放该月工资。李*主动提出离职并完成工作交接时,a公司已主动向其足额发放了包括2023年4月在内的全部工资。2.李*申请离职后故意扰乱a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离职时还恶意删除电脑文件,严重影响a公司的经营。
李*未向本院发表答辩意见。
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查明如下:
一、2023年8月10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山仲裁委)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23〕6359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一)a公司须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即支付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1774元;(二)...(本文书还有14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