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马**、何**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2)豫1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上诉人马**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上诉人何**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进而导致裁判错误。理由如下:一、被上诉人马**与何**离婚协议之夫妻财产分割约定“看似正当,实则不当”,该行为严重阻碍了上诉人实现债权,应当予以撤销。一审法院认为二被上诉人之行为不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条件,系认定错误。1.在夫妻一方没有外债时,作为夫妻财产的所有人,夫或者妻可以对婚后财产中自己的财产进行自由处分。但夫或者妻对外负债时,其对财产的处分权应当受到限制,即应当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范围内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本文书还有32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