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蚌埠市x*******(以下简称xx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3)皖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耿**、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张*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xx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张*应发工资计算方法错误,张*已经就佣金发放事实进行实质举证,xx公司主张相反事实,应当针对工资和佣金发放记录进行举证,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计算方式是对张*四个月超过20000元的部分认定为佣金,不足20000元的部分补为20000元,得出78426.07元是未发放工资是错误的。根据一审及仲裁查明事实,张*作为房地产行业营销人员,工资组成包括基本工资和提成,现有张*与xx公司营销微信群、微信聊天记录均可以证实已发提佣36483元,双方对已发放的工资数额174051.25元无异议,则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工资数额,计算方式应当是20000*12+36483-174051.25=102431.75元,加上未发放的佣金26666元,共计129097.75元。一审法院仅认定不足20000元的月份补齐至20000元,未充分考虑存在佣金事实,因此计算存在瑕疵。对经济补偿金20000元,双方均无异议不再赘述。综上,请求...(本文书还有56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