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诉被告重庆巴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巴南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巴南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因冯**、王**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余**,被告巴南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夏*,第三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巴南区政府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巴府房征补字(2016)98号《重庆市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对原告及第三人纳入本次征收范围内的巴南区李家沱正街xxx号附x号房屋,作出如下补偿:一、按照《李家沱林荫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分户评估报告,对被征收人冯**、王**、何**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按照单价6270元/㎡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费为282150元,并应得搬迁费、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货...(本文书还有32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