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汕头市晖**********与被告安徽元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汕头市晖**********(以下简称“汕头晖锋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林**、被告安徽元植**********(以下简称“安徽元植本事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张*、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汕头市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按照被告5月4日当天的销售价格与我方订货价格的差价支付给我方;2.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支付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事先电话沟通好关于购买被告进口的奶茶预拌糖基料,10货柜,每货柜26吨,共260吨,被告在询问国外价格后,我方于2023年3月18日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购买被告进口的奶茶预拌糖基料,10货柜,每货柜26吨,共260吨,单价5170元,交货目的地为厦门港,总货值1344200元,于2023年3月23日盖章问传由被告制定的销售合同给被告,并于当天向被告支付定金人民币5万元,该合同于2023年4月3号执行完毕。4月3日经双方法*微信语言确认,原告向被告支付的5万元定金作为下一批货物越南生产的奶茶预拌糖堪料(越南产品名称:ttc)的定金,10货柜,共260吨,单价5300元,总货值1378000元,并经被告公司法*张**的确认,该笔定金已告知该公司财务作为第二批货物的定金。原告与被告经常有...(本文书还有55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