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谭**提起本案诉讼程序违法。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2.基于涉案的股权已早于2016年11月被农商行就上述债务查封,谭**应另案向法院提起析产之诉,或债权人农商行另案起诉要求确认冯*的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农商行项下的债务未清偿,涉案股权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冯*与谭**无权就涉案被查封的股权提起本案诉讼。
三、易发街公司大部分股东不同意谭**成为股东。1.依据一审判决第九页第二段认定的事实:“易发街公司、……均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本文书还有17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