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卢**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以下简称一新塑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一新塑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一新塑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部分错误。一、卢**和一新塑料公司已经对拆迁补偿事项的处置有明确约定,且未违反征地拆迁原则,本案应以遵守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定案准则。根据佛山市顺德区重点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关于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协查函的复函》[顺征拆办(2020)41号]第三条的意见:“……对于临时安置、停产停业补偿……原则上,镇(街)补偿的对象为建筑物的权属人(即被拆迁人),但具体补偿的分配应结合权属人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而定”,又根据卢**与一新塑料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书》第十一条第1款:“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本文书还有24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