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金**因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1)京04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1年3月1日,北京市朝******(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向金**作出《告知书》,内容如下:依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4行初****号行政判决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查,现作出如下答复:一、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北京市朝阳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已于2021年2月24日向北京市朝阳区孙*乡黄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港村村委会)作出责令书,责令黄港村村委会收到该责令书三十日内依法向金**公开北京市朝阳区孙*乡黄港村**号年至2020年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时间、具体内容等情况。二、经该机关调查核实,黄港村村委会不存在以下内容:北京市朝阳区孙*乡黄港村**号年至2020年“村民会议”召开时间、具体内容、表决...(本文书还有33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