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与被告宁波海燕********、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新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春凤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李**、被告宁波海燕********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人民财险新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以二被告未赔偿原告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宁波海燕********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8669.80元;2.被告人民财险新华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宁波海燕********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259914.80元。
案件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及责任认定结果及伤情。
2020年10月11...(本文书还有29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