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贾**、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沈**和被告贾**、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贾**归还借款本金949916.66元(=借款本金1000000元-期内偿还本金33416.67元-逾期后偿还本金16666.67元);2.判令贾**偿还合同期内尚欠利息272142.50元(=剩余本金949916.66元×0.5%×57期-3333.33元+949916.66元×6%/360天×30天);3.判令贾**以尚欠借款本金949916.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合同到期之日的次日2023年2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4.判令贾**支付某甲公司律师费61882元;5.判令贾**如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某甲公司有权...(本文书还有2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