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海*******与被告海口宝琳*********、周**、龚**、第三人海南大添******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海口宝琳*********、周**、龚**对第三人海南大添******应付原告的1264480.98元及迟延履行滞纳金53550.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2023年11月1日暂计起计至2024年6月30日止,计至实际支付之日),合计1318031.78元;2.判令被告海口宝琳*********、周**、龚**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第三人是一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周**、龚**为其前股东被告周**认缴出资510万元占51%的股份,被告龚**(失信被执行人)认缴出资490万元占49%的股份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与第三人签订了奶粉买卖合同并且向被告周**个人账户直接支付45万元货款,后再于2019年9月27日直接向被告周**个人账户...(本文书还有13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