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河县宏*******(以下简称宏旭公司)与被告尹**、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旭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11000元以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本案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4日被告尹**向原告借款56000元(用于购买豫rl××**半挂牵引车),月息一分。这由被告尹**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另2021年11月18日原告代为偿还被告尹**所欠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分期车款55000元(有转款凭证及恒鑫公司收条为凭证),月息一分。经原告多次追要,二被告至今没有偿还。
被告尹**、尹**未提供证据材料,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本文书还有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