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黄**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何**、黄**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某公司答辩称:案涉粤eb8**号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保险限额为100000元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佛山市某某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保险期限为2021年10月24日至2022年10月23日,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答辩人所承保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属财产保险业务中的一种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第三者经济损失,且其经济损失通过其他渠道未获得赔付或获得的赔付不...(本文书还有12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