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宁都县江*************(以下简称江南公司)、蔡**、邹**、刘**、于都县银******(以下简称银坑中心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江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蔡**、邹**,被告银坑中心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工程门货款70,10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间,被告江南公司承建银坑中心小学食堂工程项目,2014年7月25日,被告蔡**与原告签订《工程门合同》,随后,江南公司向原告订购工程门共计56樘,货款63,048元,原告负责送货和安装。工程门送货到场后,由被告邹**签字确认,合同约定:原告货款待业主与被告江南公司验收完成后全部支付,但在工程验收后,原告经多次催偿货款,被告均互相推诿,至今未还货款。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权...(本文书还有3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