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江门市温***********(以下简称温馨家园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灏**********(灏昌园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馨家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陈**,被告灏昌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温馨家园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单方发出的《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委托合同终止通知书》无效;2、原告与被告继续履行《物业服务管理委托合同》;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是江门灏昌园(以下简***小区)的建设单位,原告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2017年4月26日原被告双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前期合同》),约定由原告***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为2017年5月1日起***小区业主大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之日止。
自2021年起,被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发函给原告宣*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并希望以此达到其解除《前期合同》的目的。原告多年来***小区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原告的全体工作人员兢...(本文书还有196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