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以下简称某**)与被告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吴*归还借款本金235036.51元,期内利息5651.35元,逾期罚息及复利(自2024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息240687.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上浮150个基点再加收50%计算,其中利率为浮动利率,以12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2、吴*赔偿律师服务费14763元;3、对上述第1、2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某**有权就吴*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江阴市的房屋[他项权证号:苏(2021)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担保主债权数额375000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吴*承担。...(本文书还有1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