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诉被告某**(以下简称某**、某**(以下简称某**)、第三人夏*1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2月12日、2024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梁**,被告某**出庭负责人张某1及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某**的出庭负责人陶*1及委托代理人李*,第三人夏*1及委托代理人夏*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湾沚分局(林**)下设某某中心出具的《不予登记告知书》(编号xxxxx);2、撤销某某中心对夏*1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3、依法给予办理产权证换证,并在日后房产交易过户中受合法保护;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3年8月25日持本人《房屋所有权证》前去湾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更换《不动产权证书》,被口头告知证号被锁不予办理,后分别于2023年8月29日、9月4日进行交涉未果,未收到正式告知书。9月8日收到不予登记告知书后,因本人合法权益受到政府相关...(本文书还有4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