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诉被告许**、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余志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储蓄银行抚州市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2、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9999.5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23年10月11日利息和罚息为48592.45元,自2023年10月11日开始的利息、罚息按涉案合同约定一直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违约金30000元、律师费35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亲属周*庆于2020年1月3日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原告贸易广场支行申请贷...(本文书还有1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