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与被告上海金玉*********(以下简称金玉湾公司)、上海天林***********(以下简称天林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林公司、金玉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金玉湾公司支付自2019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16日的租金回报18,900元及以18,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2、请求判令被告金玉湾公司支付2020年7月17日至2021年7月16日的租金回报18,900元及以18,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每日...(本文书还有2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