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与被告薛**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受理后,于2022年9月1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薛**赔偿原告医疗费12454.56元、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8260.8元、误工费17196元、伤残赔偿金74189.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97.19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125998.1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30日,被告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唐河县源潭镇第二高级小学与鸿宇手机卖场中间道路时,倒车期间未注意后方处于静止状态骑行两轮电动车的原告,致使原告左侧4根肋骨骨折、左侧脚踝骨折住院治疗,并构成十级伤残,为...(本文书还有2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