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河南中之*********(以下简称中之达公司)、孟*隆源******(以下简称隆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中之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隆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2020年7月25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委托付款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共计223821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保温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位于孟*市的**号楼及商业楼外墙保温安装施工工程承包给了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约定完成了施工义务,但与被告进行结算工程款时,被告却以无钱为由迟迟未能...(本文书还有3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