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李**、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从2022年10月20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22年10月20日开始到被告处**餐馆上班,工种是墩子。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4500元,月休假三天,每天工作时间从早上8点至晚上9点,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11月8日大约下午6点,原告在厨房打包时因地滑摔倒,当日,原告到潼南区中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023年1月14日,被告支付原告上班期间(共计13天)工资1950元。后原告与被告协商工伤待遇赔偿未果,于2023年5月12日向重庆市潼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其与...(本文书还有12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