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与被告沈**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案外人周*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由申请加入诉讼,本院依其申请追加为第三人,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26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被告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第三人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继承沈某3所有的上海市黄浦区xx路**弄xx号**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四分之三产权份额,被告及第三人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要求依法继承沈某3所有的已交纳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代管款账户内的130万元房屋折价款;3、要求继承沈某3对被告的55万元债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继承人沈某3与刘*的养女,刘*于2019年11月25日去世,名下留有系争房屋一套。经(2020)沪0101民初****号判决,由沈某3继承该房屋,沈某3向法院交纳130万元房屋折价款。原告不服上诉,上诉过程中,沈某3因病去世,上海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2民终****号判决,系争房屋四分之三产权份额...(本文书还有44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