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56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始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经诉前调未果,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丁国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告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原系原告的员工,被告从2018年始便陆陆续续向原告借...(本文书还有5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