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律所)、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2023)云062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后,于2024年7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某律所和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王**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恳请法院将某某律所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虚假诉讼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或向主管机关提出司法处理意见;3.一、二审诉讼费由某某律所、李*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不清、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判决结果明显不当。本案案由系侵权责任纠纷,审理重点应围绕“某某律所在(2022)云0628民初****号**案中对王**提起的诉讼是否捏造事实提起恶意民事诉讼,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即:1.民初2730号**案某某律所是否有诉权;2.某某律所所提诉讼是否存在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起诉人是否对此明知;是否造成他人损害;所提诉讼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然则一审法院完全是根据某某律所诉某丙酒店、王**、王**、文华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一审、二审、再审所认定事实和证据的重新确认或重新排列,审理方向严重偏颇,判非所问。1.某某律所在(2022)云0628民初****号**案中根本没有原告资格,没有诉权,其故意捏造事实成为原告,恶意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2022)云0628民初****号**案中,某某律所在左顺高与王**之间的基础债权尚未明确、具体的情况下,故意虚构“债权转让协议”、隐瞒债权未实际发生转让的真相、捏造担任左顺高9年法律顾问及代理18件案件的事实,致使人民法院误以为其具有诉权,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一系列保全裁定书及一、二审判决书、再审裁定书,完全符合民法(私法)领域的恶意诉讼,应承担侵权责任。2.某某律所亦构成刑法(公*)概念的...(本文书还有7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