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富裕县友*********************(以下简称宁年村)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宁年村法定代表人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宁年村与刘**于2008年3月18日签订2008年3月18日至20...(本文书还有40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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