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2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检察员须洁慧、被告人张**及指定辩护人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在从事二手车交易中介服务过程中,发现部分汽车销售4s店为了业务考核、跨地区销售等原因有制作假证的需求,遂购入台式机电脑、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封塑机等设备,向他人购得空白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材料,并取得“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等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于2015年起在上海市嘉定区双河路**弄xxx号**室其暂住处,通过电子邮件、微信联系的方式,按照汽车销售4s店员工的要求伪造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多种国家机关证件以及发票、居民身份证,再采用拍照...(本文书还有1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