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与被告曲**、被告某财产保***************(以下简称敖汉公司)、被告沧州市某********(以下简称沧州公司)、被告中国某财**************(以下简称肃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曲**、被告敖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肃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沧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30257.5元,拖车费3800元,停运损失34800(1200×19)元,暂合计:68857.5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蒙d4××**+蒙d××**的车辆所有人,被告沧州公司系冀冀j2××**冀冀j××**车辆所有人,被告曲**系原告的司机,左**被告沧州公司的司机。2024年4月2日曲**驾驶蒙d蒙d4××**d蒙d××**某驾驶的冀j2冀j2×...(本文书还有3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