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阳瑞鹏************诉被告李*、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阳瑞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阳瑞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租赁原告资丘镇冷库的合同关系;二、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共同支付租赁费用65000元,并支付至2020年12月1日的租金占用费用10500元,从2020年12月1日起以所欠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用至还清为止;三、判令两被告自行拆除在租赁期间搭建在租赁场地上的构建物并恢复原状,返还场地;四、两被告承...(本文书还有1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