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博乐市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乐市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博乐市某*********向原告退还土地转让款550,000元及利息135,520元(550,000×0.32%×77个月(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2.判令被告以5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3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lpr值3.85%年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博乐市某*********更名前为博乐市金...(本文书还有1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