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白**因与被上诉人某某人寿******************(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大庆支公司)、某某人寿**************(以下简称某某保险黑龙江分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3)黑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玲参加法庭了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上诉请求:1.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23)黑0602民初****号民事裁定;2.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3.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险代理主合同上的签字,并非上诉人白**本人所签,在一审中上诉人己经提交对笔迹进行鉴定的申请,并且也配合众维司法鉴定所进行字样的提取,被上诉人并未配合法院及司法鉴定所提交所谓的白**的电子签名笔迹。而众维司法鉴定所给一审法院提交的卷宗却标明,双方不予配合。对于此疑点,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但是一审法院并未查明该事实,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主合同是被上诉人伪造的,上诉人不受其约束,被上诉人在整个主合同及从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均未向上诉人出示并允许上诉人阅读和理解,所有的签约环节均是在被上诉人利用管理方的优势地位,不平等的进行签署。2.被上诉人出示的保险代理合同的补充协议及白**签署的聘才人员引进品质保证书中所约定的13个月累计继续率应达成92%,若低于90%,产生...(本文书还有6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