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某********(以下简称上海某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以下简称武汉某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汉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赁费1096457元。2、判令被告偿付以874463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日起、以221994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3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变更后)。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9月签订《机械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因承建上海中铁·世纪尚城一标段项目所需向原告租赁塔吊。具体约定:(一)6.2租期从交付被告工地使用之日起止被告书面通知原告拆除之日止,被告签发设备拆除(停...(本文书还有2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