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宁某有***诉被告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西宁某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宁某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原告西宁某有***与被告刘*之间的租赁关系于2024年8月21日解除;2.被告刘*立即向原告西宁某有***腾退租用场地;3.被告刘**原告西宁某有***支付2024年2月21日至2024年8月20日期间的租金40000元、违约金12000元(按欠付租金30%计算);4.被告刘*按照6666元/月的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8月21日起至租用场地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占用费;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用30㎡场地,租期自2023年8月20日至2024年8月20日止,租期为十二个月,出租场地的租金按每年80000元计算,被告签订合同之...(本文书还有32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