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义乌市邻**********(以下简称邻步公司)、第三人王**公司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傅*娇独任审判,后因被告及第三人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独任审判),于2024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邻步公司、第三人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被告邻步公司。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3日,原告王*与王**(被告法定代表人、大股东)成立邻步公司,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认缴出资70万元,原告担任监事,认缴出资30万元。但自2020年5月以来,原告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王**,却长期无法联系,截至目前,已经长达三年。2022年,在原告王*起诉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王**经北京法院多方联系,也未能联系上,未能到庭参与诉讼,案件最终缺席审...(本文书还有12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