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升融置业(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省临********(以下简称:美佛儿学校)对外催收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江*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2
法院(2021)赣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升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易**,被上诉人美佛儿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升融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21)赣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2011年9月2日的500万元是不存在借贷关系的,转账行为系上诉人实际控制人郑*国与被上诉人实际控制人施**投资行为。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已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转账行为作出了合理解释,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但被上诉人在庭审时仅提供了相应的转账凭证,并未提供借款合同、借条或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具备借条关系成立的证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综上,被上诉人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具备借贷关系,仅仅依据转账回单,无借条或借款合同,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美佛儿学校答辩称,上诉人认为转账行为是实际控制人郑*国与被上诉人实际控制人施**的投资行为,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没有证据...(本文书还有5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