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酷公司交付卡密邮件截图及附件部分截图,证明优酷公司与原告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且已履行与能良公司之间案涉卡密的交付义务;2、《优酷会员代理框架协议》及附件《2017年度优酷会员阿里系线上代理商合作规范》,证明优酷公司履行交付义务后,不再承担卡密灭失风险责任;3、案涉卡密激活时间清单部分截图,证明优酷公司并无过错,原告损失并非由优酷公司行为造成;4、能良公司申请冻结卡密往来邮件截图,
5、优酷公司与开心果公司往来邮件截图,
证据4、5证明优酷公司已及时采取措施协助原告及时止损。
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各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一)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开心果公司对证据1-4无异议;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证据6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实质真实性有异议,包括王*忠、乔秋月都没有核查优酷系统的卡密使用情况,只能通过优酷公司的客服或运营查询,优酷公司的书面回复为最早激活是在3月13日,卡密激活的具体时间应以优酷公司回复为准;对证据7无异议;对证据8的证明内容有异议,...(本文书还有40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