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三阳纺织****(以下简称三阳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21)鲁05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的两项内容,改判支持魏**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三阳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本案涉及的劳动合同及工资表应由三阳公司举证,三阳公司为规避对其不利的后果,拒不提供2018年之前的劳动合同及魏**劳动期间的工资表,魏**提交的工资表虽为复印件,但与银行工资流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节假日期间为满勤,存在加班并未取得双倍或三倍工资的情形。对三阳公司应提交而未进行提交的证据,应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2.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内容及页码字体不一致,存在拼凑现象,该拼凑行为可能来源于之前签订的合同,且系格式合同,更没有魏**的书写日期,合同存在严重瑕疵。2018年合同书使用说明第三条载明:本合同必须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乙方亲自签名或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的公章方可有效,该合同印章项下并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且庭审时三阳公司认...(本文书还有4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