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男,1980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富泰********(以下简称富泰公司)、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冯*、富泰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郭**不仅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管理和施工,而且实际投入了资金、设备、材料、人工等,系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郭**提交的证据三能够证明其为涉案工程组织人工,并投入资金72万元左右,郭**提交的证据四能够证明其组织设备、材料、人工等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并为此投入资金706398....(本文书还有3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