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肃金佛*********与被告肃州区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金佛*********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肃州区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金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237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支付利息48059.4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至工程款全部付清时止(150148元*3.85%/12月*72月+86852元*3.85%/12月*48月);合计:285059.4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8月3日,原告对于被告为发包主体的酒泉市××区建设项目进行投标,经公开招标后,确定原告为中标单位,后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8月22日签订《肃州区银达镇明沙窝村五组至杨*村四组道路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合同价款为1526011.16元,合同期间为2016年8月24日至2016年10月4日,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本文书还有1373字未显示)